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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股权纠纷】采取有效诉讼策略,挽回当事人百余万元投资款

案情介绍:

2014年2月1日,刘某与张某共同签订《合资成立公司协议书》,协议约定:刘某与张某公司共同成立湖南**公司,注册资本为500万元;刘某出资340万元、张某出资160万元;未经双方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单方提出退股,则其所有的股权将被公司没收,若任何一方未按期缴纳出资,则应按照其应缴出资总额的15%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。协议中出资期限一栏为空白。2014年10月,张某已实缴出资额159万元,此时,张某发现与刘某经营管理理念差距太大,无法继续合作,为顺利退出公司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,张某应刘某要求,将10%股权转让给了新引进的股东王某,在未拿到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,张某于2014年11月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。

客户预期:

2016年6月,张某找到本所王琴律师,希望能拿回股权投资本金159万元。

办案策略

经过仔细分析案情,王琴律师发现如下对张某不利的法律风险:1、张某已实际缴纳159万元出资,但工商登记其实缴出资为零,一旦公司经营不善,其作为股东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;2、张某的159万元出资全部转账至股东刘某的私人账户,并未支付至湖南**公司的公司账户,出资存在不规范;3、张某与刘某签订的《合资成立公司协议书》、与新股东王某签订的《股权转让协议》均没有保留原件,只有复印件,一旦诉讼,可能存在举证不能风险;4、张某曾签字同意王某应付的10%的股权转让款均支付至湖南**公司账户,对方可能以此为由认为张某同意将该股权转让款折抵其他款项;5、从2014年10月以后,张某对湖南**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,对方可能以公司亏损为由不予返还159万元出资。6、湖南**公司已向张某发函,以其擅自退出公司经营为由,要求依约没收其全部股权。

鉴于以上不利因素,王琴律师为其制定了“以打促谈”“诉讼为主、适时调解”的综合方案,并为此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。后经过仔细核算张某的诉讼成本,于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,先后启动了以股东王某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;以湖南**公司为被告的股权出资与请求办理实缴出资工商变更的案件;以湖南**公司为被告的股东知情权案件;以刘某违反《合资成立公司协议书》的合同纠纷案件。刘某及湖南**公司亦委托律师进行了积极应诉,也同时期启动了针对张某的三个诉讼案件。

案件结果:

后根据多个案件的开庭审理、判决情况,以及个别案件审理法官所做的调解,最终,张某、刘某、王某、湖南**公司于2017年11月达成“一揽子”调解方案,并统一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,同意张某将所持股权全部分批转让给刘某和王某,由刘某、王某、湖南**公司共同履行(含担保责任)向张某退还159万投资本金的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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